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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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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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03-00 |
职权编码 |
420804217JC00400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3.处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4.《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鄂人口办[2012]10号) |
第四条
要将全额上缴国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重点环节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
第十一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2.《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鄂人口办[2012]10号) |
第四条
要将全额上缴国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重点环节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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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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