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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JC-004-00
事项名称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JC-004-00
职权名称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2.采供血机构;
3.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4.公共场所。
检查内容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处理责任: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4.监管责任:同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同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同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3.《中华人同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同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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