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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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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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05-00 |
职权名称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检查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检查内容 |
1.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3.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3.处理责任: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4.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2.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三十四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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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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