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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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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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08-00 |
职权名称 |
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1.医疗机构; |
2.从事医师工作的人员。 |
检查内容 |
对执业医师开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3.处理责任: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
第六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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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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