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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JC-009-00
事项名称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JC-009-00
职权名称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检查对象 1.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2.各类学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1.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
3.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5.学校公共场所与生活设施卫生;
6.学生学习时间、体育场地器材和劳动卫生防护;
7.学生用品卫生。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处理责任: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监管责任:同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的(一)、(二)项职责性质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收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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