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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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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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11-00 |
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
检查对象 |
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
2.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的个人。 |
检查内容 |
1.机构资质、人员资质; |
2.服务项目。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3.处理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四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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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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