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JC-012-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JC-012-00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对象 1.医疗机构;
2.从事卫生技术的工作人员。
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2.医护人员的管理,医护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3.医技人员的管理,医技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处理责任:(1)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疗机构行医的,当场责令其停止执业,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个人按非法行医处理;(2)医师跨专业跨类别执业的,当场责令其停止;(3)实习生和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当场责令其停止;(4)护士和医技人员处理同上。
4.监管责任:同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3.《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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