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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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JC-013-00
事项名称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JC-013-00
职权名称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1.医疗机构;
2.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
检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时间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处理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等级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4)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5)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6)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7)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计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计量和健康档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4.监管责任:同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和报告情况。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第三十四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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