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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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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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14-00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 |
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管理制度;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3.处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管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材料;(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车辆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和清洁;(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7)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8)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9)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第三十四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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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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