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JC-015-00
事项名称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JC-015-00
职权名称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检查对象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2.产品。
检查内容 1.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3.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4.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处理责任:责令整改。
4.监管责任:同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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