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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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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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JC-015-00 |
职权名称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检查对象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产品。 |
检查内容 |
1.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
3.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
4.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3.处理责任:责令整改。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4.《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
第三十九条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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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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