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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QR-002-00
事项名称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QR-002-00
职权名称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 67 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接受了国家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 1.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3.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法定期限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说明:区级鉴定主要是每年1月-2月发通知,组织统一申报,审核,鉴定,市级汇总结果,4月下旬上报省级,统计当年的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新增人数。对区级鉴定结果不服的对象,市级集中几位对象后统一组织市级鉴定。省级原则上每年4月、11月集中组织2次并发症省级鉴定。)
承诺期限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组织鉴定→审核→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完成受理、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后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2.审查责任: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3.鉴定责任: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4.结果送达责任: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监管责任:对区级并发症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
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4.同3.
5.《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三十一条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2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并发症鉴定实行区、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二、相关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五条区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
咨询方式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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