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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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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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9048-QR-003-00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评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
需提供的材料 |
1.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 2.根据《评审标准》自查打分材料。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承担评审的专家组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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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鉴定→结果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卫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鉴定责任: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4.结果送达责任:通过鉴定的,病残儿鉴定结论通知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评审的基本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为使同级医疗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方面展开有管理的竞争,对部分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分等评定。
第三十八条 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每个级别内和康复医院、疗养院及职业病防治院(所)可分别设立“甲等”、“乙等”、“丙等”,达到“合格”即为“丙等”。
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只设“甲等”。
床位在20张以上的乡卫生院可以参加一级医院的分等评定,其名称和功能不变。
第三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评审合格证书或分等证书,评审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1.省级: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州级: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3.县级: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监督所 |
咨询方式 |
0711-5901236 燕矶镇洪山路6号 鄂城区卫生监督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80653 鄂城区武装部2楼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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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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