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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9048-XK-006-01
事项名称 医护人员职业注册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卫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9048-XK-006-01
职权名称 医护人员职业注册
子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行使主体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部分下放第三十四项 将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重新注册和护士注销注册下放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许可范围及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
(一)、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
4、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执业医师证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评审→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
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按相关规定属地管理。
二、相关依据
1.《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 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方式 0711-3280659 鄂州市古城路62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80653 鄂州市古城路62号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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