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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446491368-JC-00100
事项名称 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安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446491368-JC-00100
职权名称 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安监局
职权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对象 全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验收结果是否合格。 2.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包括受检单位的名称、检查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内容;
2.检查责任: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市级:负责市(州)行政区域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77号令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区安监局安监股
咨询方式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监督投诉方式 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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