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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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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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446491368-JC-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部委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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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内容 |
从业人员是否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方法、内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由各级安监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书面反馈意见时提出。如无异议,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4.监管责任:强化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责任事项依据 |
1.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依据,待相关法规出台后再细化。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3.同1。
4.同2。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省、市、县各级: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二、相关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及《省审改办关于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鄂审改办函〔2015〕21号),实行属地管理。 |
承办机构 |
区安监局安监股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