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 |
填报单位: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3098538293XK00105 |
职权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申请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核准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责任: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食品经营企业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5912331;鄂城区滨湖西路122号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2331;鄂城区滨湖西路122号 (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