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446491368-JC-00400 |
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
检查对象 |
鄂城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 |
检查内容 |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
2.市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
3.县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承办机构 |
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