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446491368-JC-00600 |
职权名称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检查对象 | 鄂城区辖区内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鉴定机构 |
检查内容 | 1.化学品单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情况; 2.化学品单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3.化学品单位在办理鉴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4.鉴定机构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5.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情况; 6.鉴定机构是否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检查化学品单位的分类、建档、真实性,检查机构的行为; 3.通报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监督和检查全省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2.市级: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3.县级: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二、相关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承办机构 | 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