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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446491368-JC-00700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安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446491368-JC-00700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安监局
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检查对象 鄂城区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检查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对象、时间、方法、被检查的企业名单和技术支撑经费预算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等工作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3.处理责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监管责任: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2.《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县级:负责本辖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二、相关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区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股
咨询方式 0711-3895555,鄂州市明堂后路23号,区安监局
监督投诉方式 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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