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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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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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04-00 |
职权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和银行账户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需要备案的事项 |
2.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
需提交的材料 |
1.会议纪要;2.负责人备案表;3.办事机构备案表;4.银行账号备案表;5.印章式样备案表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
4.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
二、相关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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