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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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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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07-00 |
职权名称 |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 |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在本行政区域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 |
需提交的材料 |
提供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备案内容。 |
法定期限 |
活动结束后30日内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开展全省性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报送的活动备案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
2.审查责任:核对备案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及时告之补正。 |
3.备案责任:对通过审查的备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
4.监管责任: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2.同1。 |
3.同1。 |
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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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的有关备案。 |
二、相关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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