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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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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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11-00 |
职权名称 |
对县(市、区)管社团登记证书印章补发服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遗失登记证书、印章的,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遗失社会团体证书、印章,在报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需提交的材料 |
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
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当天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补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服务责任:对符合补发的,给予补发证书和印章。 |
4.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遗失登记证书、印章的,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
3.同2. |
4.同2.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级管理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补发服务。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遗失登记证书、印章的,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