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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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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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20-00 |
职权名称 |
烈士评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1年7月20日修订)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具备国务院烈士评定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申请;死者牺牲情况材料;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区同级人民政府意见。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审查→申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形成审报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
3.审核责任:市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4.申报责任:市政府作出审核后,报省民政厅。 |
5.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2.同1。 |
3.同1。 |
4.同1。 |
5.《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1年7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对区级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完整性审查,并提出审报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
二、相关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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