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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QT-022-00
事项名称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QT-022-00
职权名称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左右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30%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成立居民委员会。
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人提出拟新建居民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2、新建居委会区域图等
申办人提出拟撤销居民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2、居委会区域图等
申办人提出调整居民委员管辖范围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2、变更前后的居委会区域图等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省政府审定后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 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职责边界 区级:收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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