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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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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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22-00 |
职权名称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左右的范围内设立。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二)、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四)、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30%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成立居民委员会。 |
需提交的材料 |
申办人提出拟新建居民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
2、新建居委会区域图等 |
申办人提出拟撤销居民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
2、居委会区域图等 |
申办人提出调整居民委员管辖范围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
1、街道请示等书面材料; |
2、变更前后的居委会区域图等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省政府审定后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 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职责边界 |
区级:收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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