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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QT-023-00
事项名称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QT-023-00
职权名称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主席令第37号)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受理范围及条件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需提交的材料 1、镇(街道)请示;2、村“两委”的意见;3、村民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4、变更前后的镇(街道)行政区域图。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省政府审定后6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扥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职责边界 区级:收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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