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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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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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T-023-00 |
职权名称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主席令第37号) |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
需提交的材料 |
1、镇(街道)请示;2、村“两委”的意见;3、村民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4、变更前后的镇(街道)行政区域图。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省政府审定后6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监管。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扥工作。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职责边界 |
区级:收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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