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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QT-027-00
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与管理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QT-027-00
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与管理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规章】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3〕215号)
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只要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人数多少,或者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都要及时上报,
需提交的材料 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3、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帐
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帐
法定期限 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报
承诺期限 同法定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上报→地级→省级→民政部→国务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核对备案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及时告之补正。
3.备案责任:对通过审查的备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监管责任: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2.同1。
3.同1。
4.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3〕215号)
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地级民政部门报告;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二、相关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3〕215号)
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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