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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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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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CF-022-00 |
职权名称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违法违规行为 |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轻微违法 |
1.情节与危害后果: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二、一般违法 |
1.情节与危害后果: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三、严重违法 |
1.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严重影响。 |
2.处罚标准:撤销登记。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区管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区管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对区管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
二、相关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