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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CF-005-00
事项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CF-005-00
职权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第586号修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涉案金额在5000元上以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网络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线索,对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承办人员亮证执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据。
3.审查责任: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报告、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监管。
9.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二章 立案及其相应条款。
2-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2-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三章 调查及其相应条款。
3-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四章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4-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拟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初步处理意见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终审查结果,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辖区内用人单位和登记注册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辖区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相关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17号)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中央在鄂单位、部队企业及省直管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所在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9月24日通过)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承办机构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1-5911588 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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