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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CF-022-00
事项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CF-022-00
职权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财政检查、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区财政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1)负责对省级“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案件,跨行政区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财政部交办的案件进行查处;(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3)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市级:(1)负责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辖区及所属县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省财政厅转办的案件进行查处;(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3)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县级:(1)负责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行为”的本区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相关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承办机构 鄂城区财政局非税办
咨询方式 0711-3211848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鄂城区财政局非税办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4792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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