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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CF-023-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CF-023-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一)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二)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
(三)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
(五)非法干预集体资金投放的。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逾期不还款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按当时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违规行为 (一)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二)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
(三)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
(五)非法干预集体资金投放的。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归还;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非法干预集体资金投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对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逾期不还款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按当时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发包土地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任事项依据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2.乡镇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2.乡镇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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