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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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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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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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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71XB-CF-024-00 |
职权名称 |
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及非法所得资金没收和罚款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由同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款物的,对行政机关,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对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并处非法收取金额或者财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筹资筹劳、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劳务使用范围的;
(二)向农民超限额筹资筹劳、无偿调用劳动力、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三)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四)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推销商品、报刊、书籍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和学生收费、集资、摊派的;
(六)涉农收费应当公示未予公示的;
(七)阻止或者妨碍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
处罚种类 |
1.责令撤销、退还;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进行审理。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乡镇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