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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71XB-CF-03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71XB-CF-030-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经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筹资筹劳、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劳务使用范围的;
(二)向农民超限额筹资筹劳、无偿调用劳动力、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三)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四)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推销商品、报刊、书籍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和学生收费、集资、摊派的;
(六)涉农收费应当公示未予公示的;
(七)阻止或者妨碍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由同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款物的,对行政机关,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对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并处非法收取金额或者财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
处罚种类 1、责令撤销和退还非法所得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法制办公室《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0年2月)
1.情节较轻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少的,处收取金额的1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大的,处收取金额的1-2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收取金额的2-3倍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对外承包工程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2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
,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
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
,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
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
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
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乡镇:无。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
(三)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筹资筹劳、公益性排涝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区农经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05217、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鄂城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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