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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CF-036-00
事项名称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CF-036-00
职权名称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第三十七条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较少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较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巨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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