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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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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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CF-036-00 |
职权名称 |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
第三十七条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1、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较少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较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量巨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依据。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6.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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