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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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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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03-00 |
职权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核定及救助金的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规章】《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贴;(二)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三)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救助证、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凭证、出院诊断证明、银行账号 |
给付方式 |
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社会化发放 |
给付标准 |
城乡低保对象70%,特困供养人员100%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镇处民政办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由镇处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导救助对象填写《当阳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局。 3.审批责任:由市民政局对上报的医疗救助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4.监管责任: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贴;(二)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三)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村(社区):负责受理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2.镇(处):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重病家庭患者进行对象认定,并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3.市局:负责医疗救助资料的审核审批,报财政部门拨付。 二、相关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2.《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贴;(二)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三)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