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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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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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08-00 |
职权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
【规章】《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法规](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参务(2011)386号)第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之一的,按本办法发放退役金。1.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安置地昙级民政部门报到。 |
2、填写并提交《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表》。 |
3、档案中其他要件。 |
给付方式 |
[通知](鄂民办发[2012]17号)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银行存折或专用银行卡上,免收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 |
给付标准 |
[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 |
1、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X服现役年限。 |
2、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X[1+C服现役年限一2)X20%]。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每年8月31日前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8月31日以前完成。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工作。 |
3、审核批准。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程序,制作《XXXX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人员花名册》,填写《XXXX年度自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情怳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4、补助发放。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活期储蓄的方式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准确、无误地划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个人银行存折或专用银行卡上,交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由退役士兵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 |
5、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法规](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参务(2011)386号)第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之一的,按本办法发放退役金,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办发[2012]17号,第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应当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1、个人申请、2资格审查、3审核批准、4、补助发放。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及时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二、相关依据 |
第二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办发[2012]17号,第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应当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1、个人申请、2资格审查、3审核批准、4、补助发放。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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