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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F-011-00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核定及救助金发放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给付)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F-011-00
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核定及救助金发放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2.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受理范围及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申请材料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病历及伤残等佐证材料、银行账号
给付方式 社会化发放
给付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即办件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 3.审批责任:对已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批。 4.监管责任: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阴间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 2.镇(处):负责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二、相关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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