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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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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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12-00 |
职权名称 |
精减退职补助核定与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编者注:关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的问题,现按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以下简称救济费)。 |
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 |
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 |
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 |
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 |
2、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 |
申请材料 |
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
给付方式 |
生活补助费、救济 |
给付标准 |
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编者注:关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的问题,现按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简称救济费)。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责任事项 |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
2、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联合通知([65]内城字第59号) |
职责边界 |
三、区、市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批工作,防止偏严或偏宽。凡退职老职工所持的原精减单位的证明(包括退职证),已经注明了他们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并且有居住地区的街道组织(公社)证明他们现在的身体和家庭生活情况,符合国务院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即,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应当及时批准,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为了便于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救济费可以由县(市辖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发,也可以由指定的单位代发。要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不要因为人事更动而中断救济费的发放。享受按月救济的退职老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当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确定。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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