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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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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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15-00 |
职权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 |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 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东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对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937年7月6日之前入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1937年7月7日之后、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部队复员人员 |
申请材料 |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在乡复员证、退伍证明等材料 |
给付方式 |
生活补助费 |
给付标准 |
1937.7.7—1945.9.2 1015元/月 |
1945.9.3—1954.10.31 975元/月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按季度发放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
4.监管责任: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1.《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
4-2.《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 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东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对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5.同4-1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审查发放。 |
二、相关依据 |
1.《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
2.《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 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东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对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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