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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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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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19-00 |
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烈士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书面申请; |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
4.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
5.享受定期抚恤金登记审核表; |
6.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 |
给付方式 |
通过银行直达个人账户 |
给付标准 |
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认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对烈士褒扬金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
2、承办责任:对烈士褒扬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办理条件的,予以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
4、送达责任:将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办理条件者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 |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审批。 二、相关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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