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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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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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21-00 |
职权名称 |
优抚医疗补助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 |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
1.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
3.在乡复员军人; |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5.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2.优抚医疗证(1份) |
3.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4.医疗单据,收原件(1份) |
5.出院证明,收原件(1份) |
6.申请表,收原件(1份) |
给付方式 |
通过银行直达个人账户 |
给付标准 |
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法定期限 |
当年一个季度内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认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4.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 |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 |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