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22-00 |
职权名称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申请材料 |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审批表、无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相关证明 |
给付方式 |
生活补助费 |
给付标准 |
兵龄×20元/月(2016年标准)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按季度发放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
4.监管责任:对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5.同4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查发放。 |
二、相关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