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24-00 |
职权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核合格材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鄂政办发【2015】96号)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核合格材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本、残疾证等有效证件 |
给付方式 |
申请合格后由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放 |
给付标准 |
低保户残疾人每人5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100元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结算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充分提供的相关材料。 |
2.审查责任: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初审。 |
3.决定责任:对批准的当事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标准进行审核。 |
4.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残疾人护理对象的审核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鄂政办发【2015】96号)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核合格材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