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C-004-00
事项名称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C-004-00
职权名称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检查对象 毗邻区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检查内容 1.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2.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3.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4.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5.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汇总上报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下发联检通知,明确联检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责任:按要求对界桩及方位物进行维护,实地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标志物及界线相关地物、地貌,修测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的问题进行处理。
3.汇总上报责任:完成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
4.监管责任: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检查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同上。
3.同上。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牵头完成或配合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二、相关依据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同上。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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