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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C-007-00
事项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C-007-00
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检查对象 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告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年检方案。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对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二、相关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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