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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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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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C-007-00 |
职权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检查对象 |
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办结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年检方案。 |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3.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4.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对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
二、相关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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