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C-008-00
事项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C-008-00
职权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检查对象 区管非公募基金会
检查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职权运行流程 告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年检方案。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在《基金会年检报告书》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5.监管责任:对基金会年检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对区管非公募基金会的年检。
二、相关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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