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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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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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R-004-00 |
职权名称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确认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因实地地貌、地物发生变化;界桩或者界线标志物发生移位或者丢失等,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的,由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根据毗邻人民政府联合勘界的协议书及附图、上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等,进行图解坐标测量回放,确定界线的实地位置并作标记,并将回放结果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需提供的材料 |
1、认定记录、回放图及点位回放说明; |
2、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图解坐标测量回放结束后,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实地位置确认→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实地踏勘、实地测绘等。 |
3.确认责任:到实地进行图解坐标测量回放,进行界线实体位置确认 |
4.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并发文通知。 |
5.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实施行政界线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上报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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