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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XK-005-00
事项名称 非公墓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XK-005-00
职权名称 非公墓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部分下放第2项 将“市(州)级、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成立登记
(一)基金会成立登记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章程所规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变更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4、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申请材料 一、成立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必要性、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6)秘书长专职承诺书;(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8)《基金会章程核准表》;(9)验资证明。在验资账号进行验资(请在其他材料齐备后经预约来民政部门领取验资通知单);(10)无偿捐资证明。
二、变更
(一)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5、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6、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3、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4、新章程;5、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6、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的理由,要加盖公章);2、原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5、新章程;6、理事会会议记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7、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加盖公章);2、新章程;3、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4、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5、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
(五)基金会类型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3、新章程;4、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5、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3、新住所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5、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2、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4、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5、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3、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4、负责人简历(加盖基金会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5、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3、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4、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5、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十)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3、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4、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5、新住所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市、县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十一)基金会原始基金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原始基金变更的理由和事项,加盖公章);2、新章程;3、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4、原证书正副本;5、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加盖公章)。
三、注销
(一)基金会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公章、财务章、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3、理事会会议纪要;
4、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5、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
法定期限 1、基金会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60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基金会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0日(《行政许可法》)规定)。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6、《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区内的民办非公募基金登记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2.【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项 将“市(州)级、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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