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处罚)
|
填报单位:区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5769876029-CF-001-00 |
职权名称 |
对监理企业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住建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发布) |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
违法违规行为 |
监理企业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
处罚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1-2【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08号公告)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4.【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5.【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6.【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7.【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8.【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查处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法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1-3852042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52042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