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5769876029-CF-012-00
事项名称 对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114207045769876029-CF-012-00
职权名称 对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住建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五)与投标人串通;(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 1.招标无效;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场外交易
1.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场外交易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招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场外交易发现后拒不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招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发现后项目已执行完毕,无法改正的。
(2)处罚标准: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二、规避招标
1.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的,发现后能够改正但拒不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3.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且无法改正的。
(2)处罚标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招标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的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2.《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主要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员违规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
2.市级: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为规避招标化整为零的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3.县级:主要负责日常应招投标的项目出现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相关依据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3852042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52042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