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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QR-003-00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QR-003-00
职权名称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第七条 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1〕5号) 第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1)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水利厅核查。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制定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政策;
2、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需提供的材料 1、水库大坝注册:
(1)水库大坝注册申请书
(2)水库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2、水库大坝降等或者报废:
(1)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2)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3)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认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
6、《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大型水库和省级直管水库的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审查。 2.市级:负责市级直管的中、小(一)型水库和大坝及直管的中型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审查。
2.
县级:负责其他小(二)型水库和水坝及小型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审查
二、相关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七条 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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